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9619號
PCDV,97,促,49619,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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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9619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陞科技有限公司、甲○○、郭仲町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郭仲町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票號 0000000 之支票,票載金額為300,000 元,其支票正、背面 並無債務人郭仲町之簽名,是債務人郭仲町既非發票人亦非 背書人,故本件對郭仲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得對其發支付 命令,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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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