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7901號
債 權 人 王瀅涵
債 務 人 詹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