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580號
債 權 人 戴明漢
債 務 人 猜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