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4116號
PCDM,97,訴,4116,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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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7599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至同年八月 間,為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四0號一樓之鈺詳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鈺詳公司)負責人,明知鈺詳公司於上 開期間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與年籍不詳名為「陳文彬」 之成年男子,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 犯意聯絡,自安強興業有限公司仕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取 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三十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一千四百四十二萬九千三百元,作為鈺詳公司之進項憑 證而連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法幫助鈺詳公司逃漏營業 稅額共計七十二萬一千四百六十八元。另明知鈺詳公司並無 銷貨之事實,仍連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三十四紙,金 額合計一千四百九十三萬二千元,交與中華威盛有限公司、 善園坊、京品珠寶坊、彌勒皇教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充 當進貨憑證使用,以此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七 十四萬六千六百零一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 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 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偵查中,若被告業已死亡,而檢察 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猶向管轄法院起訴者,因發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既已死亡 ,訴訟主體失其存在,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被告乙○○涉犯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 嫌,經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繫屬 於本院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甲○榮來九六偵二七五九九 字第四一四0九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惟查被告乙○○前於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六時十七分死亡,有亞東紀念醫院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證字0000000000號 死亡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被告乙○○之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各一紙附卷可稽。茲被告於偵查中即已死亡,檢 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 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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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彌勒皇教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