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7年度,481號
PCDM,97,聲減,481,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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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誠安殯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九十七年聲減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誠安殯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誠安殯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於民國八十 九年六月間犯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 之競爭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 二九一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四二八九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本案受刑人誠安殯儀有限公 司,其上開所處係罰金刑,無從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聲請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容有誤會或贅載,附此敘明。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綽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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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安殯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