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姜彥呈
債 務 人 姜余辛妹
一、債務人姜彥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㈠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
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姜彥呈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姜余辛妹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姜彥呈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邀姜余辛妹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⑴800,000 、⑵11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間均為104 年7 月28日至民國114 年7 月28日止,均依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43% 計為年利率為2.80% ,採浮動方
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
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
,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均僅繳息至106 年2 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對相
對人姜彥呈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姜余辛妹給付之。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房屋貸款約定
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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