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7263號
PCDM,97,簡,7263,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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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故買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增加如下外,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15行「港劇「寫意人生」精裝盒2 個」之記 載應刪除。
(二)證據欄應增加:被告甲○○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 行,辯稱:伊將港劇「溏心風暴」光碟6 片、精裝盒2 個 出租予他人,並未賣給他人,並未侵占云云。然查,被告 自新影視影音光碟出租店承租群體公司所有之上開影片, 逾期未返還一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林東寬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並有新影視影音光碟出租店影片逾期報表、上開影片 專屬授權書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為真實。而被告明知上 開影片係向新影視影音光碟出租店承租而來,不僅未依約 於租期屆時返還上開影片,且任由其姊雷美華處分,此有 雷美華出具之處置說明書1 紙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主觀上 有將上開影片易持有為所有之故意甚明。被告辯稱並未侵 占告訴人公司之影片,顯係卸責之詞,殊無足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證據欄第三點第6 、7 行之「寫意人生光碟片4 片」之記 載,應更正為「寫意人生光碟片4 片、精裝盒2 個」之記 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同 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自96年2 月某日起至 同年5 月間某日止,多次故買贓物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故 買之物品均相同,應係出於一個故買贓物犯意所為之密接行 為,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詐欺、違反著 作權法等犯罪紀錄(未構成累犯)、其犯罪動機、手段、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對告訴人公司所生之損害,及其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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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