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日期及裁決書案號如附表),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 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5 年8 月22日,遭債權人吳文斌強行駛離,嗣經信邦當舖流當 ,為吳文斌所取得,附表所示違規行為,非異議人所為,詎 遭裁罰,自難甘服,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 停車,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 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 發者,得逕行舉發,並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受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 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 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 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 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8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證人周書鈺於本院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異議人)94年 10月26日向(信邦)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她 本來有1 台台塑的車子(即系爭車輛),當時有說要設定, 但沒有設定,直到95年9 月異議人跟吳文斌有債務問題,找 我們協調,當時車子在我們公司有1 個月的時間,算是給我 們當舖質押,要處理吳先生的債務,當時異議人積欠當舖的 3 萬元都沒有歸還,當舖要將該車流當,吳先生有意購買, 所以就以3 萬元流當給吳先生,由吳先生給付當舖3 萬元。 」、「流當的時間是95年12月26日,吳文斌也在95年12月26 日給付3 萬元。」等語(見本院97年7 月8 日訊問筆錄),
且有臺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5年12月26日北市當會95脩字 第958 號證明書、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 ,足見吳文斌係於95年12月26日,因信邦當舖流當而取得系 爭車輛之所有權,異議人於95年12月25日前,仍為系爭車輛 之所有權人。本件舉發機關就附表所示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 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停車及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最高速限等違規行為,以異議人為被通知人,逕行舉發, 尚非無據。
㈡然以,吳文斌前因涉犯刑法重利罪,於96年4 月1 日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應訊時陳稱:「(95年8 月底某日) 當日我…去找許主持,我問許某要如何處理這債務,他稱要 先將該車(即系爭車輛)抵押在我這裡…。」等語,此經本 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23號偵查卷 宗核閱無誤(第11頁);證人周書鈺於本院訊問時亦具結證 稱:「…95年9 月異議人跟吳文斌有債務問題,找我們協調 ,當時車子在我們公司有1 個月的時間…。」、「…10月的 時候,吳文斌就又把車子開走…。」等語(見本院前揭訊問 筆錄)。異議人辯稱:系爭車輛已於95年8 月間遭吳文斌駛 離,附表所示違規行為,非伊所為等語,堪信為真實。 ㈢次依卷附舉發通知單所示,本件原舉發機關於95年10月13日 至96年3 月14日間,就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 異議人為被通知人逕行舉發,其舉發通知單登載地址均為臺 中市○區○○路2 段71巷77弄73號3 樓。然則,異議人早於 88年3 月23日遷出前址,迄96年11月7 日遷入臺北縣永和市 ○○路449 號10樓前,其戶籍地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路 116 號,此有本院遷徙紀錄查詢資料在卷足稽。異議人於本 院訊問時亦陳明:伊於89年間搬離臺中市○區○○路2 段71 巷77弄73號3 樓住所等情(見本院97年7 月22日訊問筆錄) ,前揭舉發通知單確有部分於送達時,經該址管理人員註明 「無此人」,原舉發機關仍以上址為舉發之通知,自不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再依異議人於前述重利案件警詢時所陳:「 …直到95年12月22日止,我總共收到5E-9811 的罰單金額已 經累積了新臺幣83000 元左右,吳文斌當時答應我5E-9811 車子不會使用,如今卻收到一堆罰單…。」等語(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23號偵查卷宗第27頁), 與卷附(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1232號交通事件卷宗)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95年12月21日北市交停字第1AC498372 號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照以觀,其應到案日期為96年 1 月19日;而異議人於95年12月22日得知遭舉發交通違規後 ,於96年1 月11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指
稱系爭車輛業於95年8 月22日遭吳文斌駛離,並提供吳文斌 之年籍資料,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調查筆錄存 卷為憑。本件原舉發機關既未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致異議 人無從按指定之應到案日期到案,而於96年1 月11日報警, 指明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應認異議人已告知應歸責人,原處 分機關仍予裁罰,容有未合。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 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用期適法。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5日下午5 時5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2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4670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467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5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
│第1130│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1888號 │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88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 │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2日上午11時5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32│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1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21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2日晚間8 時4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3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783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78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1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3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677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67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1日中午12時3 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37│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2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2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1日下午4 時4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3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678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67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20日下午4 時4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568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56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9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2│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4204號 │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420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6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43│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8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8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3日下午5 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4│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3704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370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3日上午7 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5│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3703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370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3日下午5 時1 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與長江│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6│路交岔路口、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8公里│G0000000號 │
│號 │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18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 │
│ │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2日上午7 時6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0969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096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8日上午7 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49│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361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36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8日晚間7 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51│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4071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407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8日上午11時17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52│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0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0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7日晚間7 時38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最高│監違字第裁60-C│
│第1153│速限時速6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8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G0000000號 │
│號 │最高速限28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 │
│ │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 │ │
│ │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7日凌晨0 時31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路快速道路中│監違字第裁60-A│
│第1154│興橋匝道口、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7公里│00000000號 │
│號 │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17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 │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爰依道│ │
│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5日中午12時7 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55│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6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36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5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5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275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27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4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58│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3823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382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4日下午4 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1182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18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2日下午4 時3 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三重市中山高架橋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2│、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8公里之速度行駛│G0000000號 │
│號 │,超過最高速限28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臺北縣│ │
│ │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2日晚間7 時5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3581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358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1日晚間9 時53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與檳榔│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5│路交岔路口、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7公里│G692091號 │
│號 │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17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 │
│ │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8 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6│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3331號 │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333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7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6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0666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066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7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JP552718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JP55271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6 日下午4 時1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0574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057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6 日凌晨3 時33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與長江│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2│路交岔路口、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2公里│G0000000號 │
│號 │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32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 │
│ │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5 日下午4 時56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2956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95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5 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4│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2955號 │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95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5 日中午12時4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75│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8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28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 條 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4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77│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8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8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30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7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2548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54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9上午7 時6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1│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PP530074號 │
│號 │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007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9日下午4 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2427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42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8上午10時6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3│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PP529993號 │
│號 │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99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6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84│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2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2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7日下午3 時7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906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90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4日下午4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8│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2065號 │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06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4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
│第1189│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29777號 │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77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4日晚間7 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0│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2066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206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3日晚間8 時5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674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67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2日上午11時4 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92│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83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43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589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58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2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4│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1829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182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1日上午7 時6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492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49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JP550994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JP55099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1日晚間6 時5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
│第1197│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1697號 │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169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0日上午9 時43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198│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6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36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0日晚間6 時24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
│第119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524382號 │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2438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5 月1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0日晚間8 時2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24 巷26│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0│號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逕行舉發(臺│00000000號 │
│號 │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 │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
│第120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24381號 │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2438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7日上午11時31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
│第1202│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8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
│號 │速限38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7日上午11時4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
│第1203│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21482號 │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2148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7日下午5 時4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310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31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6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174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17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6日晚間6 時4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175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17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月25日中 │
│交聲字│國95年11月15日凌晨0 時45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中和市台64線23.8公│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7│里、最高速限時速7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140 公里之速度│G0000000號、第│
│號、第│行駛,超過最高速限70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逕行舉發(臺│60-CG0000000號│
│1210號│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第CG0000000 號)。爰依│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 │
│ │臺幣20000 元,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第3 │ │
│ │款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5日下午4 時3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093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09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5日上午7 時9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09│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9092號 │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2909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
│交聲字│國95年11月14日晚間7 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
│第121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289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