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7年度,4055號
PCDM,97,交簡,4055,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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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吳平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3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又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施以呼氣測試,其酒精濃度為 0.76MG/L一情,有酒精濃度測試紙1 紙在卷可稽。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79年8 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 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0.25毫克等於 血液中酒精濃度0.05 %(亦即每100 毫升血液中含50毫克酒 精),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0.03 %至0.05 %時,對駕駛能力 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 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 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0.05% 至0.08% 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 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 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血液中酒精濃 度到達0.08% 至0.15% 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 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 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5%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 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 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 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 超過0.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 。經查,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為呼氣0.76MG/L,換算血液 中酒精濃度值為0.152%,其駕駛能力所受之影響為:視線搖 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 定;其心理行為所受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 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再佐以被告駕



車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且有蛇行,車身搖 擺不定,時而加速、時而突停,車輛行徑偏離常,時而加速 ,時而突停之情形,有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按。足證被告為警查獲當時,其正常駕駛能力 已受酒精影響,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冒然駕駛車輛上路,顯無視於 法禁,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衡酌 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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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