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2年度,3號
PCDM,92,金重訴,3,2008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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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K○○
      天○○
      癸○○
      寅○○
      乙○○
      辛○○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
被   告 M○○
      甲○○
      宇○○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謢人 劉邦川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楊山池律師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酉○○
      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邦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
偵字第21609 號、92年度偵字第4869、4870、4871、4872、4874
號)及移送併辦(92年度偵字第15483 、16042 號、93年度偵字
第18514 、18515 號、94年度偵字第7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年,減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K○○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七所示之物沒收。
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寅○○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M○○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I○○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己○○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沒收。
I○○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酉○○宙○○均無罪。
事 實
一、壬○○前因擔任有限責任臺灣省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以下簡 稱廢合社)總經理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法院審 理中,又於民國86年7 月16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12 號2 樓籌組設立有限責任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 (以下簡稱二資社),擔任總經理,由K○○(亦涉前開廢 合社案件,現由法院審理中)擔任理事主席,天○○、癸○ ○分任理、監事,聘僱寅○○(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由 法院審理中)、乙○○辛○○(亦涉前開廢合社案件,現 由法院審理中)為職員,分別擔任出納、文書、會計工作, 各負責處理社員入社暨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二資社開立



統一發票、二資社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業務。癸 ○○曾於82年間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易 字第7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 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銀元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於83年4 月7 日執行完畢。二、依二資社章程規定,設籍在臺灣省(非臺北市、高雄市)而 實際從事資源回收運銷業務之自然人,方得成為二資社之社 員,而二資社既屬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該社運作本應由 各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二資社在各地分 設之運銷班,壬○○等人稱運銷班班長為「司庫」)辦理共 同運銷,而:
㈠依財政部規定,二資社之個人社員將收集之廢棄物交該社辦 理共同運銷,個人社員准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應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是二資社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 事實,須填寫「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申報單位為二 資社,二資社每二個月填寫申報一次),申報表內載明銷售 人姓名資料、買受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售 金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 料申報表」一式四聯,第一聯報核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申報 交稽徵機關據以登錄歸戶,第二聯通報聯供營業稅主管機關 查核運用,第三聯申報聯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四聯 收據聯供申報人即二資社作為記帳憑證。社員(銷售人)則 按申報金額的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其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即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營利所得)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㈡又依照財政部規定,再生工廠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 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金額相符 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依營業稅法 (現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銷售 資源回收物之行為,營業人應就銷售額按百分之5 計算其銷 項稅額(按所謂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 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每二月為一期】銷 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從而,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 銷班辦理共同運銷,最初之制度設計,乃是由再生工廠按交 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再加計手續費給付給二資社。 二資社既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自應就交易金額按百分 之5 計算銷項稅額來申報繳納營業稅額(二資社是以「個人 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第四聯作為進貨記帳憑證,但此進貨 憑證無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



給再生工廠、自再生工廠取得價金後,應將百分之5 營業稅 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再扣除手續費(含管理費、 適當報酬)後,將各社員銷售金額發給社員。二資社每年度 亦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㈢前述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 運銷,原本之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之自然人, 而二資社在各地分設的運銷班之班長(壬○○等人稱運銷班 班長為「司庫」),是由社員兼任,擔任為社員服務、就履 約事宜與再生工廠接觸之工作,但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者仍 是各單獨之社員。然按,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並非只有 「拾荒業者」與「再生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 中間商。二資社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 允由大盤商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另就銅、鋁、 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少),則允由 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甚且,擔任「司庫」之人 並不一定是二資社社員。
㈣上述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 形,實際上該大盤商(「司庫」)即是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 ,換言之,銷售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者,已非「拾荒業者 」,而是大盤商(「司庫」)。各大盤商(「司庫」)銷售 資源回收物予再生工廠時,各大盤商(「司庫」)會與乙○ ○聯繫,將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日期、品名、數量、 單價告知乙○○,由乙○○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直接記載買 受人為再生工廠,開立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辛○○ 負責申報)交給各大盤商(「司庫」),或依各大盤商(「 司庫」)的指示直接將統一發票寄給再生工廠。各大盤商( 「司庫」)憑著統一發票向再生工廠請款,而就再生工廠之 支付貨款方式,二資社為了形式上符合財政部認「再生工廠 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款』 ,則可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規定 ,且為了各「司庫」的方便,二資社乃由理事主席K○○親 赴各「司庫」處,為各「司庫」開立戶名為二資社的銀行帳 戶,將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予各「司庫」存提使用。故再生 工廠支付貨款之方式,是將貨款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支付 至各大盤商(「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 另辛○○每二個月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營業稅 (銷售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遂將百 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 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㈤另上述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例如高鋁 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以下簡稱高鋁 公司)係廢鋁的再生工廠,是由負責人B○○擔任「司庫」 (運銷班編號K033);另如鏶賢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 一編號7 之公司,以下簡稱鏶賢公司)及國星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以下簡稱國星公司)乃是廢 銅的再生工廠,均是由國星公司登記負責人己○○的父親丁 ○○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高鋁公司、鏶賢及 國星公司的進貨來源,則多是來自中、小盤商(中、小盤商 常常未出具交易憑證),亦有一部分是來自二資社社員。再 生工廠為了取得進項憑證,會由「司庫」與乙○○聯繫,將 再生工廠需要進項憑證統一發票其日期、品名、數量、單價 告知乙○○,由乙○○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開立 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由辛○○負責申報),再生工廠 會按統一發票的總金額(即交易金額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 支付至「司庫」所管領使用的二資社銀行帳戶內(俾形式上 符合向二資社之社員購進資源回收物,「並向二資社支付貨 款」之規定,以資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另辛○○每二個月亦會將各「司庫」應給付給二資社的 營業稅(交易金額的百分之5) 、手續費(交易金額的百分 之0.2) 製成明細之對帳表,寄給各「司庫」,各「司庫」 (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再將百分之5 的營業稅以及百分之 0. 2的手續費匯到二資社的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 。其中,高鋁公司的「司庫」B○○管領使 用的是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為二資社),以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鏶賢公司與國星公司的「司庫」 丁○○管領使用的是第一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 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彰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為二資社),而「司庫」除了須將百分之5 的營 業稅以及百分之0.2 的手續費匯給二資社外,其管領使用之 上揭帳戶內的款項,實際上仍是會各回流到高鋁公司、鏶賢 及國星公司(或該等公司的相關人),由該等公司之人運用 。
三、二資社之社員收集資源回收物交由所屬運銷班辦理共同運銷 之原本制度設計,社員乃是「拾荒業者」,透過共同運銷方 式運銷,實際與再生工廠交易之人仍為各單獨社員。然二資 社實際的做法,就鐵、紙、塑膠等資源回收物,是以大盤商 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與再生工廠交易的人其實 是資源回收大盤商(「司庫」)而非「拾荒業者」。就此,



基於實務上真實之產銷流程確非只有「拾荒業者」與「再生 工廠」二個層級,而還包括多層次之中間商,故允許二資社 社員不必限於「拾荒業者」之自然人,有其必要性,就算資 源回收中間商之營利事業充當二資社之社員,亦應允許其可 以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從而,擔任「司 庫」之大盤商如有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收 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既是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給再 生工廠,則基於「司庫」亦是社員,其自應按照合計銷售金 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至於 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未加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其銷售 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則不得出具二資社開立之統 一發票給再生工廠,就其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營業 行為,依法應繳納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二資 社就銅、鋁、不銹鋼等資源回收物(此等資源回收物數量較 少),二資社的做法是以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 故再生工廠與「司庫」之間顯然不可能存在交易行為,再生 工廠能不能取得由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應 以再生工廠購進資源回收物的實際來源是否是二資社社員為 斷。
四、K○○係二資社理事主席,為商業負責人,其與壬○○、天 ○○、癸○○寅○○乙○○辛○○自86年7 月起至90 年12月間,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不論擔任「司庫」者有無加 入二資社成為社員,就各「司庫」需要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 的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等,乙○○一概依各「司庫」的 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此時:
㈠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司庫」之情形 ,擔任「司庫」之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銷售資源回 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給 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需求即開立統一發 票,壬○○乙○○等人即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事。另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 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 )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 資社社員,其中,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 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 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證),二資社卻一概依各「司庫」的 需求即開立統一發票,則就進貨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 ,壬○○乙○○等人亦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情形。




㈡二資社一方面開立統一發票,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一次營業稅 ,但並不是可以漫無限制的開立統一發票,二資社同時依法 應就各社員銷售資源回收物之銷售金額填寫申報「個人一時 貿易資料申報表」(為進貨記帳憑證),亦是每二個月填寫 申報一次。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金額總和與申報各社 員「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所載之銷售金額的總和應相 一致:
⒈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 」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為二資社社員,就其 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之行為,本應按照合計銷售金 額據實按百分之6 純益率計算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因如據實申報,「司庫」在繳納綜合所得稅時,將須 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來繳稅,二資社乃大量招募未實際從 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或由「司庫」提供其所招募 的社員名單給二資社(此種由「司庫」提供給二資社的社 員,有可能一部分是「司庫」的供貨者,其餘則亦是未實 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二資社再將「司庫」的銷售金 額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填 寫不實的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在「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 ,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 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 原則(因銷售人應按百分之6 的純益率計算個人一時貿易 之盈餘,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超過800 萬元為原 則的目的在於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避免適用百分之13以 上的所得稅率,而得適用最低的所得稅率百分之6 。而因 各人頭社員有無扶養親屬的情形各不相同,如有扶養親屬 ,因得減除的免稅額較高,會降低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此種人頭社員則會申報較多的銷售金額),向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 報表」的方式,一來利用到各人頭社員在申報個人綜合所 得稅時得扣除的免稅額,二來各人頭社員均適用最低的所 得稅率百分之6 ,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個人 綜合所得稅。
⒉在由大盤商(或大盤商指定之特定人)擔任二資社「司庫 」之情形,擔任「司庫」的大盤商如非二資社社員,就其 銷售資源回收物給再生工廠的行為,根本不得由二資社開 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二資社卻依「司庫」的需求開立 統一發票,且二資社為了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 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



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社員,將「司庫」的銷售金額 亦分攤給此等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在 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 記載為銷售人,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 數量及合計銷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 過800 萬元為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而 此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以及前述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的方式,因而幫助了「司庫」逃漏應繳納的 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⒊在由再生工廠指定之人擔任「司庫」之情形,再生工廠( 例如高鋁公司、鏶賢及國星公司)購進資源回收物的來源 有的是二資社社員,有的則不是二資社社員,其中,進貨 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再生工廠不能取得二資社開 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應自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 項憑證)。二資社卻依「司庫」(實際上即為再生工廠) 的需求開立統一發票給再生工廠(而實際供貨商應開立統 一發票而未開立,則另涉逃漏營業稅),且二資社為了開 立統一發票,需要填寫申報相等金額的「個人一時貿易資 料申報表」,遂大量招募未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之人充為 社員,將非社員銷售給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亦分攤給此等 人頭社員,亦即,由寅○○負責每二個月在會計憑證「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將人頭社員虛偽記載為銷售人 ,更虛偽記載買賣日期、貨物名稱、單價、數量及合計銷 售金額等項,而合計銷售金額則以每人不超過800 萬元為 原則,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此虛偽申報「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行為,使得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 人進貨憑證的再生工廠得以取得二資社所開立之不實統一 發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了再生工廠逃漏應繳 納的營業稅。
㈢前述㈡⒈⒉⒊由二資社虛偽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的人頭社 員,其中約有一成是由「司庫」所招募(例如下述「八」的 K○○),其餘則多是由二資社的監事癸○○癸○○在86 至90年間均有招募人頭社員)、理事天○○招募(天○○僅 在86、87年間有招募人頭社員,起訴書贅載「88年」)的未 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人頭社員。在由「司庫」招募人頭社員 的情形,「司庫」會將社員名單提供給二資社,由二資社將 「司庫」銷售予再生工廠的銷售金額分攤給這些人頭社員而 申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司庫」會負責替這些人頭社 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司庫」如未提供社員給二資社申 報,二資社則以癸○○天○○等人所招募的人頭社員來申



報社員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惟「司庫」則需另按所需統一發 票上所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0.8 (86年7 月至88年3 月間為百分之0. 8,自88年4 月起改為百分之0.6) 計算給 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此部分最初是匯到華僑銀行三重分 行的壬○○個人帳戶,後來則改匯至華僑銀行三重分行的二 資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癸○○天○○等人 在招募人頭社員時,會要求人頭社員在入社志願書以及同意 書上簽名,同意書內則載明「本人願意參加臺灣省第二資源 回收物合作社為社員、本人委託合作社代本人申報○○年度 之綜合所得並由合作社繳納應納稅額、本人及扶養之親屬絕 不再讓他人申報所得及扶養」等語。
㈣前述人頭社員由二資社的癸○○天○○招募之事實: ⒈86年7 月至12月間,癸○○天○○(二人當時為男女朋 友)共找了約85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 之0.6 計算給付費用給癸○○天○○癸○○天○○ 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 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 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癸○○天○○ 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每名人頭社員 需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平均約2 萬元左右),其餘款 項則為癸○○天○○之獲利。
⒉87年1 月至12月間,癸○○天○○(二人當時為男女朋 友)共找了約231 名人頭社員,二資社按這些人頭社員申 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 分之0.6 或0.5 計算(87年1 月至87年6 月間為百分之0. 6 ,自87年7 月起改為百分之0.5) 給付費用給癸○○天○○。又天○○的姊姊張小茂共找了約30名人頭社員, 二資社亦按這些人頭社員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上所載銷售金額總和的百分之0.6 或0.5 計算給付費用 給天○○癸○○天○○自二資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 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千至7 千元不等的金錢給付給人 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人約2 、3 千元 的代價),癸○○天○○並會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 綜合所得稅,其餘款項則為癸○○天○○之獲利。 ⒊88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582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給付100 萬元費用給癸○○。二資社另會按每人7 千 元透過癸○○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並由二資社負責 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⒋89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899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癸○○癸○○自二資 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 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 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癸○○之獲利。 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⒌90年1 月至12月間,癸○○共找了約676 名人頭社員,二 資社按每人1 萬元計算給付費用給癸○○癸○○自二資 社取得之上開費用,會拿其中一部分按每人約5 、6 千元 的金錢給付給人頭社員作為報酬(如有介紹人,會給介紹 人約2 、3 千元的代價),其餘款項則為癸○○之獲利。 二資社並負責替人頭社員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㈤而「司庫」按所需統一發票上記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0.6 或 0.8 計算給付人頭社員費給二資社後,二資社就所取得的人 頭社員費,經扣除付給招募人頭社員的癸○○天○○等人 之費用(及付給人頭社員的報酬、介紹人費用)、替人頭社 員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款後,所餘鉅額差額則由總經理壬 ○○支配使用,壬○○雖會替每位人頭社員繳納1 千元的入 社股金,仍獨得所餘鉅額利益。
五、總計自86年7 月起至90年12月間,二資社開立統一發票的對 象(即統一發票上記載的「買受人」)計達215 家,其中銷 售金額合計達3000萬元以上者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0所示共 60家,3000萬元以下者有如附表一編號61至215 所示共155 家,總計二資社於上開期間內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金額計達 220 億2262萬7005元(此指「銷售金額」,未併計百分之5 營業稅額,各公司各年度取得二資社統一發票的金額均詳如 附表一所示)。壬○○K○○天○○癸○○寅○○乙○○辛○○乃共同連續以前述四㈠所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進而每二月為一期申報 一次營業稅)的方式,及以前述四㈡⒈⒉⒊所示以明知為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進而 每二個月申報一次)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六、B○○(另結)係高鋁公司(即附表一編號2 之公司)之負 責人,M○○為管理部經理、主辨會計之人員,甲○○、宇 ○○分別代表公司處理北、中部地區業務,並由B○○擔任 「司庫」(運銷班編號K033)與二資社聯繫,管領使用合作 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 ,以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為二資社)的存摺及印章。B○○、甲○○宇○○、M ○○均明知:㈠無交易事實,不得取得進項憑證、造具不實



會計帳冊,申報進貨成本及扣抵銷項稅額,㈡高鋁公司購進 廢鋁的來源固有部分是二資社社員,但並非皆是二資社社員 ,是就進貨交易來源不是二資社社員的部分,應自實際交易 人處取得進項憑證,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 造具不實會計帳冊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㈢尤不得開立不實 銷項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高鋁公司因係上櫃公司,為 維持股價,避免行庫抽銀根,須達一定之營業額度,然虛增 銷售額,就有沖銷虛列應收帳款,及平衡帳面與實物庫存之 問題,是四人遂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由擔任「司庫」 之B○○與二資社聯繫,自86年起至90年止,以發票上所記 載「銷售金額」百分之5.8 或百分之6 (即百分之5 營業稅 ,加上百分之0.2 手續費,加上百分之0.6 或0.8 的人頭社 員費)的代價,向二資社: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 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6 億2162萬1858元,㈡未依法取得實 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統一發票計7 億 5770萬2259元(各年度之詳細金額詳如附表二所載)(高鋁 公司則形式上會將應付貨款匯到B○○所管領使用的上述合 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 號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九如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以製造交易資金流程), 並連續將上述㈠無進貨交易事實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憑證, 以及㈡未依法取得實際交易人進項憑證而向二資社取得進項 憑證之不實事項,均記入會計帳冊,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及於次年的5 月以前申報高鋁公司86、87、88、89、90 年各該度之進貨成本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方法 逃漏86、87、88、89、90年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B○○等四人 且於上揭期間內又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以發票上所記 載「銷售金額」百分之7.5 至百分之9 不等的價格,連續虛 開不實之銷項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販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 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且為了 製造具買賣形式的資金流程,會將上述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 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的款項提出後,以向高鋁公司購 買統一發票的公司(如附表十一所示)的名義匯至高鋁公司 之臺灣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總計販 售予附表十一所示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金額達6 億4403萬 9182元(此指未併記百分之5 營業稅額之金額,裕永公司等 70家公司取得高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金額亦詳如附表 十一所載),而幫助裕永公司等70家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I○○係鏶賢公司(即附表一編號7 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己○○是國星公司(即附表一編號14之公司)的登記負責 人,該二家公司連同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鏶昌 公司)均是使用桃園縣龜山鄉○○○街9 號之同一營業處所 ,均實由I○○與其父親J○○(嗣於95年7 月18日死亡, 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己○○及其父親丁○○共四人共同經 營,為家族型企業,I○○實為三家公司之財務主管,為主 辦會計人員,丁○○則負責廢銅之進貨調度業務,擔任經理 ,並擔任「司庫」(運銷班編號K035),管領使用第一銀行 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以及彰 化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二資社)的存 摺及印章,丁○○再將上述二個戶名二資社之銀行帳戶的存 摺及印章均交給I○○管領使用,委由I○○負責與二資社 聯繫。己○○丁○○I○○及J○○均明知鏶賢、國星 公司購進廢銅的來源,僅有少部分是二資社社員,其餘進貨 交易來源既非二資社社員,自應由實際交易人處取得進項憑 證,而不得取得二資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造具不實會計帳 冊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鏶賢、國星公司為平衡帳面,刻 意與鏶昌公司區隔,自88年起至90年止,將上述三家公司供 貨商中未依法開立銷項憑證之荃輝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荃輝公司)等一百多家供貨商(所涉逃漏營業稅而違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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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