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蜂群鈺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2弄1
訴訟代理人 乙○○
2弄1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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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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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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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馥鴻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彰│97年5月10日 │23,659元 │CD0000000 │ │
│ │限公司藍明振 │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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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馥鴻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彰│97年6月10日 │23,401元 │CD0000000 │ │
│ │限公司藍明振 │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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