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庚○
甲○○
丙 ○○
丁○○
己○
辛○○
戊○○
乙○○
以上八人共同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 洪春雄
即參加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55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魏淑美
通 譯 曾良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相對人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即參加人 洪春雄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第5 -3932地號土地、
面積1903平方公尺,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為相對人壬○○所有
。
二、參加人洪春雄同意前項之協議內容。
三、兩造同意由相對人壬○○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與參加人洪春
雄為地上物補償費,參加人於收受上開款項之同時將系爭土
地交付與相對人。
四、兩造及參加人就系爭土地不得向任何一方為其他請求或主張
。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七、參加人願意代相對人支付其委任律師之費用新台幣陸萬元。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認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相對人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即參加人 洪春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魏淑美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