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7年度,35號
CHDV,97,移調,35,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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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庚○
        甲○○
        丙 ○○
        丁○○
        己○
        辛○○
        戊○○
        乙○○
  以上八人共同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   洪春雄
  即參加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55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 月16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魏淑美
  通 譯 曾良森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相對人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即參加人  洪春雄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段第5 -3932地號土地、
  面積1903平方公尺,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為相對人壬○○所有
  。
二、參加人洪春雄同意前項之協議內容。
三、兩造同意由相對人壬○○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與參加人洪春
  雄為地上物補償費,參加人於收受上開款項之同時將系爭土
  地交付與相對人。
四、兩造及參加人就系爭土地不得向任何一方為其他請求或主張
  。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七、參加人願意代相對人支付其委任律師之費用新台幣陸萬元。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認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相對人      壬○○
  相對人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關係人即參加人  洪春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魏淑美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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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