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移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鴻謀律師
代 理 人 戊○○
複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相 對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代 理 人 丁○○
複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__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__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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