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52號
CHDV,97,消債更,152,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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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349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文。而上開 條款所稱保全處分,應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 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故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聲請 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 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 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 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 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 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 債務有重大困難,且為利債務人得利用債務清理之方式獲得 重生之機會,並藉以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請求本院裁定如聲明事項請求本院 裁定停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099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程序等語,以維聲請人重生之機會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 就聲請人對第三人雅捷國際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 金、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於3分之1範圍內強制執行 ,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099號 執行命令影本為證,可認屬實。然而,以聲請人自承每月薪 資約新台幣25,000至30,000元觀之,其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 多120日之期間內,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停止前開執行程 序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無助益,況如其他債權人認 有執行實益,亦非不得具狀就前開執行程序參與分配。又債 務人既已向本院聲請更生,顯見債務人已無意繼續依協商條 件履行,前開執行程序更不致造成債務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亦不致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是故,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尚無停止對債務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 而,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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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