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032號
CHDV,97,司票,1032,2008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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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2.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乙○○○○○○○○○○」抑或為「
 袁春禧元員影音光碟社」?並釋明該光碟社之組織型態為獨
 資抑或為合夥?請提出袁春禧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本票(票號:TH546508、TH546509、TH546510、TH5465
 11、TH546512 )之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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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