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7295號
CHDV,97,司促,17295,2008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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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勝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之13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13
債 務 人 乙○○○
            之13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肆
  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勝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丙○○乙○○○、甲○
   ○為連帶借款人,分次向債權人借款 (1)35萬元 (2)30萬
   元,共計新台幣65萬元,並訂立借據、約定書等為據,約
   定借款期限自 (1)民國94年7月25日起至97年7月25日止,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2)民國94年7月25日起至98年7 月
   25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00,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
   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自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
   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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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350,000元        │97年4月25日      │7.52%         │97年5月26日      │
├──┼────────────┼───────────┼───────────┼───────────┤
│002 │103,564元        │97年4月25日      │7.92%         │97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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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發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