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6006號
CHDV,97,司促,16006,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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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0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黃永隆即鴻隆汽車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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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