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0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黃永隆即鴻隆汽車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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