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5號
PCEV,104,勞訴,75,20170626,7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霖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石人仁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97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