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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