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01號
PTDV,97,補,301,200809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