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建功
附表:
一、說明受扶養人陳莊惠美、陳清正、鄭金山、鄭林筍、陳宥升 、陳芃邑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聲請人就受扶 養人陳莊惠美、陳清正、鄭金山、鄭林筍每月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
二、陳報是否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