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38號
PTDV,97,消債更,138,200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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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應停止由債權人收取或移轉予債權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後,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執字第24757 號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領取薪資(包 括各種津貼、補助費)於1/3 範圍內及各項獎金於3/4 範圍 內之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審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主 要收入來源,為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機會,其上開比 例之薪資及獎金固得為扣押,惟暫不宜由部分債權人收取或 命令移轉與部分債權人,為謀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斟 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李 麗 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 志 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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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