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8號
PTDV,96,建,18,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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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同佑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舜卿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者,得為訴之變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起訴狀均以系爭 工程相關人員陳雲山阮育霖為原告,丙○○為被告,嗣改 以同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及僅以甲○○為被告, 核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 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同條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43,439 元及其法定利息;嗣 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6,733 元及其法定利息,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承攬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 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坐落土 地屏東縣新埤鄉○○段356地號被告甲○○所有建物二樓 整修及一樓庭園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係由原告公司代理 人陳雲山以公司名義於民國(下同)95年1月8日與被告 代理人丙○○簽訂工程合約,價款原為新台幣(下同)1,56 6,000 元,惟應扣除被告減縮未施作部分:油漆2 萬元、通 風口6,000 元(原10個,僅施作2 個)、天花板20,153元、 實心木門3,500 元、喇叭鎖1,050 元、推拉門3 萬元,合計 應扣除80,703元,至廁所塑鋼門2,200 元,原告同意扣除, 故原告實際施作之原工程總價應為1,483, 097元(其計算方 式如下1,566,000-82,903= 1,483,097 元)。又施工期間嗣 經被告追加工程施作完工,追加之工程細目均經丙○○認定



簽署無誤,期間被告亦曾到場催促儘速完工,計其追加之價 款為1,283,636 元(含違建處理費用32,000元),合計被告 應支付之總價款為2,766,733 元,施工期間原告僅領取價款 為1,600,000 元,尚積欠有應付款為1,166,733 元,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
(二)系爭工程完工日期為95年7 月底,驗收日期為95年8 月中 旬。合約雖約定廢料垃圾等清理由乙方原告負擔,及總工程 款包括水電在內,但二樓水電或八萬元係因原告已依照原設 計圖面施工接近完工時,被告請求變更內部隔局,將牆面及 已施工之水電破壞後重新設置之費用並無浮報情事,有狀附 變更前後之新舊設計圖足可為證。新增工程其中廢棄物清運 二十車30,000元部分,係因原合約係照原設計估價清運費, 但施工期間因原結構不良,被告監工指示增加打除樓板及一 部分牆面面積多出廢棄物清運工作,亦無虛列情事。原告於 94年12月11日提出之泥作工程二樓地板、廁所打除複價37,8 00元。加上25,000元,係原始報價單已列之金額,並非事後 加上不需被告同意,此由合約總價款金額即可證明,25,000 元早已列算在內。
(三)有關丙○○要求原告施作系爭追加工程部分,業經丙○○ 分於95年5月2日、同年7月25日在追加項目及金額表 上簽名認可,應屬合法有權代理,退步言,縱認非有權代理 ,惟本件之工程被告自始即委由陳泓仨出面代為簽訂契約, 並監督系爭工程之進行,被告至少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明 如觀火,至原告雖於95年7月25日才提出部分之追加工 程及項目,惟當時即已傳真予丙○○,且該部分工程施作期 僅需四、五天即可完工,又丙○○並非常至工地,故丙○○ 才遲至29日才簽名認可,被告謂丙○○於7月29日簽名 系爭工程於7月31日完工,前後只差二天,依常理判斷, 應屬不可能之事,顯非可採。
(四)有關被告謂依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後認系爭工程有 下述瑕疵:1.屋頂封平處未處理致小鳥啄出保麗龍。2. 主臥室衛浴間玉石接縫處未固定及安裝不平順。3.陽台地 磚接縫處產生白化現象及漏水孔排水不順。4.設計不良, 牆面鋼板因熱脹冷縮產生波浪面不雅觀。5.主臥室更衣室 開放式衣櫥未表面粉刷處理。6.新作牆壁粉刷面產生裂紋 。7.屋頂排風設計不良,夏季室內悶熱(原簽訂合約所附 工程報價單排氣通風口10個,現況只有2個)。此外尚有 以下缺失:1.和室浴室水龍頭無熱水,更換水龍頭後仍無 熱水。2.和室浴室內窗口瓷磚數塊有裂痕。3.洗臉盆台 面玻璃厚度應為10㎜,但卻用3㎜,玻璃?度更超過木質



部分加2吋(否則會滴水至木質,木質會腐朽),但未超過 2吋。4.免治馬桶不會噴水。5.1至2樓牆壁未塗新油 漆。6.2樓入口處的燈座線路未更新,以致電燈無法亮。 7.2樓主臥室冷氣機要安裝在和室,未安裝,且冷氣機不 見。8.原1樓主臥室冷氣口,因施工牆面被封死,無冷氣 口,冷氣機無法放回原位置。原告對於上開瑕疵與缺失,茲 分陳如后:(1)原告對屋頂封平處已密封,惟因完工迄今 已久,不知為何有上開缺失,然原告願修復上開瑕疵。(2 )部分系爭磁磚業經過一年餘之使用或因被告不當使用或遭 破壞致生此瑕疵,應與原告無關。(3)設計者係被告及丙 ○○,原告僅係依其設計施工。(4)丙○○謂僅留2個通 風口即可,而原告亦僅係請領2個通風口之工程款。(5) 有關2.5.6部分,均非原告之施工範圍,此觀諸兩造之 合約書即明。(6)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且被告也有驗收, 就算有瑕疵,也是修繕或減少工程款之問題,被告仍應依約 付款。
(五)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1,166,7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95年1月8日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合約書以總價1,566,00 0 元為承攬總價,但於95年10月17日,丙○○又與 陳雲山更改承攬工程總價為1,453,195 元,扣除未施工單 項112,805 元,此與丙○○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7142號詐欺案件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原來的工程 總價為1,566,000 元,折減為1,453,195 元相符。原告提 出95年5月2日、95年7月25日追加項目及金額, 上面固然有丙○○簽名;但丙○○並未告知被告及交付該 追加項目及金額讓被告審核,以上追加項目及金額,係由 陳雲山於96年5月16日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時交付 被告,關於該追加項目及金額,被告不承認丙○○有代理 權限。又原告稱系爭工程完工日期為95年7月底,然9 5年7月25日,原告提出追加項目及金額,丙○○於7 月29日簽名,系爭工程於7月31日完工,前後只差二 日,依常理判斷應屬不可能。添
(二)系爭工程未完善部分,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後(如 所附鑑定報告)認為有⒈屋頂封平處未處理致小鳥啄出保麗 龍⒉主臥室衛浴間玉石接縫處未固定及安裝不平順添⒊陽台 地磚接縫處產生白華現象及漏水孔排水不順添⒋設計不良, 牆面鋼板因熱脹冷縮產生波浪面不雅觀添⒌主臥室更衣室開



放式衣櫥未表面粉刷處理添⒍新作牆壁粉刷面產生裂紋添⒎ 屋頂排風設計不良,夏季室內悶熱,原簽訂合約所附工程報 價單排氣通風口10個,現況只有2個。此外尚有以下缺失 :⒈和室浴室水龍頭無熱水,更換水龍頭後,仍無熱水添⒉ 和室浴室內窗口瓷磚數塊有裂痕添⒊洗臉盆台面玻璃厚度應 為10mm,但卻用3mm,玻璃寬度要超過木質部分加2 吋否則會滴水至木質,木質會腐朽,但未超過2吋添⒋免治 馬桶不會噴水添⒌一至二樓牆壁未塗新油漆添⒍二樓入口處 的燈座線路未更新,以致電燈無法亮添⒎二樓主臥室冷氣機 要安裝在和室,未安裝,且冷氣機不見添⒏原一樓主臥室冷 氣口,因施工牆面,被封死,無冷氣口,冷氣機無法放回原 位置。添
(三)系爭工桯總價為1,566,000 元,應扣除未施作部分,原告 計算實際施作之原工程總價應為1,485,297 元,然尚有應扣 除未施作部分鋼構工程A屋頂部分⒍增加房間天花板矽酸 鈣板20,153.5 元及木作工程⒋廁所塑鋼門2,200元,經 計算實際被告施作之原工程總價應為1,453,195 元。95年 2月23日新增(追加)工程報價單扣除工資42,200元,應 為42,000元。廢棄物清運30,000元,應為15,000元。95年 3月2日,搭設鷹架費用25,000元,應為15,000元。95年 3月2日,原黃金鋁窗更改顏色費用5,000 元,應刪除。合 計費用14 5,297元。根據丙○○97年7月2日呈庭工程報 價單新增工程項目第3頁,合計費用應為145,297 元,二者 相差3,48 9元。追加工程明細表第3頁其他追加項目:大 門及庭園部分工資60,000元,丙○○已給付原告30,000③ 代購合成設備超過付款期限取銷折扣7,439 元,丙○○未同 意。④代清理一樓涼亭前廢棄物3,500 元,丙○○不記得⑤ 浴缸下不銹鋼支撐架2,500 元,不應給付,因為施工不完全 ⑥主臥室浴缸基座10,000元,價格偏高。⑦配合麗舍裝浴缸 2,00 0,原告應自行吸收⑧下雨趕工材料工資損失12,0 00 元,不應給付,因為包含全部工程風險內⑨代付被檢舉違章 建築處理費用32,000元,已包含在追加項目內,不應另外給 付。被告認為追加工程款應為1,156,508 元。故被告尚應給 付之工程款為1,009,703 元。添
(四)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規定完工後原告應書面通知被告驗收 ,此項書面通知是必要條件。原告未書面通知,被告並沒有 正式驗收,因為被告與丙○○先後看過,認為是否要驗收有 爭執,後來丙○○退出,被告也要求原告改善瑕疵,等瑕疵 改正後才進入驗收階段,但是原告不配合,所以才請估價公 司(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瑕疵,被告是要等原告改



正鑑定的瑕疵後才正式驗收,驗收有通過才給付尾款。(五)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 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添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代理人陳雲山與被告代理人丙○○於95年1月8日 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合約書,原告以總價1,566,000 元承包系 爭工程。添
(二)系爭合約書十二、正式驗收:乙方(原告)於完工後,應 以書面報請甲(被告)正式驗收,甲方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會 同乙方辦理正式驗收,如有工程瑕疵,乙方應於十五日內修 繕完竣。
(三)系爭工程有變更,原工程有部分減縮未施作,另有追加工 程。添
(四)被告代理人丙○○已陸續給付原告工程款共160萬元。添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系爭工程總價,原告主張為1,483,097 元,被告主張是1, 453,195元。
(二)本件追加工程款究為多少?(原告主張為1,283,636 元, 被告主張為1,156,508元。)
(三)本件尚應給付多少工程款?(原告主張為1,166,733 元, 被告主張為1,009,703元。)
(四)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若未書面通知驗收,是否影響原告 請求系爭工程款?
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代理人陳雲山與被告代理人丙○○於95年1月8 日簽訂室內裝修承攬合約書,原告以總價1,566,000 元承包 系爭工程及另有追加工程款。又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規 定正式驗收:乙方(原告)於完工後,應以書面報請甲(被 告)正式驗收,甲方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會同乙方辦理正式驗 收 ,如有工程瑕疵,乙方應於十五日內修繕完竣。另被告 代理人丙○○已陸續給付原告工程款共160 萬元,尚有工程 尾款未付之事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室內裝修承攬合約書、 工程報價單影本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 實。添
(二)本件首應審究者為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若未書面通知驗 收,是否影響原告請求系爭工程款?茲審酌如下: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承攬人完成之工



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 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本件 系爭承攬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生效,兩造 固然應即各負完成工作及給付報酬之義務,但系爭工程尾款 必須等到工程全部完工,經正式驗收合格時,被告始有給付 之義務。
2、經查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已明定正式驗收:乙方(原告 )於完工後,應以書面報請甲(被告)正式驗收,甲方應於 文到十五日內會同乙方辦理正式驗收,如有工程瑕疵,乙方 應於十五日內修繕完竣。本件原告已自承並未以書面通知被 告正式驗收(見本院97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 可之書面通知為系爭工程合約之要式行為,原告縱已完工, 惟既未以書面通知被告正式驗收,依上說明,被告自得拒絕 給付系爭工程尾款。
3、退而言之,原告雖未以書面通知被告正式驗收,但被告已自 承有驗收系爭工程(見本院97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惟被告辯稱:因系爭工程有多項瑕疵,所以沒有驗收 通過等語,此有被告提出其委託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鑑定 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原告對該鑑定報告雖未盡認同,但亦 自承其施作之系爭工程有部分之瑕疵。則系爭工程既因有瑕 疵而未完成驗收,被告亦曾通知原告改善後才再驗收,而原 告卻一直未為修繕完竣,依首揭說明,被告自亦得拒絕給付 系爭工程尾款。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1,166,7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其他爭執事項 ,經核與訴訟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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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