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嘉沛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5 日,以97年度簡字第1678號判決在案,茲原告於本院判決後 ,始於97年9 月2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 院收文戳可證,是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 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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