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5號
ILDV,97,除,75,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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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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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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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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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裕勝企業社游啟良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96年12月31日 │18,138元 │BBB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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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大企業社林志偉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97年1月15日 │32,886元 │NO012765 │ │
│ │ │作社頭城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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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大企業社林志偉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97年1月15日 │1,890元 │NO012766 │ │
│ │ │作社頭城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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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