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38號
ILDV,96,訴,138,2008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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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葡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丙○○
      丁○○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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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