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 甲○○
原 告
被上訴人 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7年8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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