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7年度,2號
ILDM,97,選訴,2,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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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
年度選偵字第一號、九十七年度選偵字第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宜蘭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自 第七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競選總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九日成立後,便擔任競選總部副總幹事及宜蘭縣三星鄉後 援會總幹事職務。被告乙○○則為被告丙○○胞弟,擔任被 告丙○○之議員服務處助理。詎被告丙○○乙○○為求候 選人林建榮順利當選第七屆立法委員,竟共同基於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假借冬令救濟名義發送救濟金及救濟品予 有投票權之人,遂行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造勢助選,並 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被告二人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 間,由被告乙○○以宜蘭縣三星鄉雙義社區發展協會(下稱 雙義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電公司)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申請 辦理歲末愛心慰問活動之補助,臺電公司蘭陽發電廠同意捐 助白米一百包及沙拉油二十五瓶,並由行政專員楊明珠送至 被告丙○○之議員服務處由被告乙○○收受。至於中油公司 雖同意捐助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但於書函中註明贊助經 費不得為特定人或特定政黨及相關選舉競選活動使用,並須 於活動辦理完成後一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核,始辦理撥款, 否則不予補助(因此尚未撥款予被告丙○○乙○○)。然 丙○○乙○○猶擬利用舉辦歲末愛心慰問活動向接受慰助 之特定人賄選,遂按原訂計畫,於九十七年一月六日十時許 ,在宜蘭縣三星鄉三星國小大禮堂,以縣議員丙○○服務處 、宜蘭縣三星國際獅子會(下稱三星獅子會,被告丙○○擔 任該年度會長職務)、宜蘭縣三星鄉民眾服務社婦女會愛心 工作隊(下稱愛心工作隊)、雙義社區發展協會環保志工隊 (下稱環保志工隊,被告丙○○之母謝月女擔任隊長職務)



、臺灣中油公司、臺灣電力公司等名義,舉辦「心繫三星, 溫星送暖,歲末愛心關懷活動(下稱歲末愛心活動)」發放 每名慰助對象現金三千元紅包、三公斤裝白米二包、三公升 裝沙拉油一瓶、一點六公升裝醬油一瓶、一公升裝蠔油一瓶 及蔥蛋捲一罐(下稱系爭現金及物品)予宜蘭縣三星鄉有投 票權之黃金英林朝陽謝瓊玉(由養女謝金葉代領)、邱 平埔(由媳婦張秋梅代領)、陳阿番薛忠祥馬玉真、黃 月照、楊月女林阿樹、林寶玉、陳茂坤(由胞兄陳茂田代 領)、葉富(由胞弟葉東隆代領)、廖義雄、李素卿、翁碧 玉、李世虹李彩雲林英俊、張麗華(由夫呂三興代領) 、游阿鎔(由妻葉寶珠代領)、劉清風黃木慶黃敬忠等 列冊之低收入戶,及石江山呂靜娟(由母余林阿珠代領) 、宋盛其、李阿緞李珠紅周素鳳林秋鳳、林進財、林 麗秋、陳樹欉、陳濕南、黃文發、黃枝萬王春美李重雄林阿文(由妻簡桂英代領)、林添丁、林陳番婆、胡懷斌 、偕思紜、陳敏慈(由母賴素卿代領)、游金松黃阿永黃財枝黃清埤、賴阿呆、簡銘樑、李阿花李財福、林楊 萬、邱玉玲高明光、張萬來、許清金、陳勝雄、黃立權、 黃文桐、黃金爐楊菜(由夫鄭阿月代領)、廖天瑞、廖維 義、潘素梅鄭美英、朱萬士(由游阿秀代領)、吳蕙雯李春惠林添財林添富邱墩金張志維(由張武雄代領 )、陳進興、游素梅、潘天來、蔡平埔、鄧碧蓮(由謝石養 代領)、謝金獅謝錦隆、鍾新花、王錫榮任金和、吳阿 然、吳錦銘宋子強林文貴、林永昌(由子林東山代領) 、林福明林樹木郭萬榮、彭阿賢、游清溪、游憶雪、黃 文呈、潘進耕、賴順、張金成(上列涉及投票受賄罪部分, 均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等九十 九人。又歲末愛心活動開始先由宜蘭縣長呂國華(另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向在場之人致詞並稱:「 ‧‧‧另外在這裡比較大膽向大家報告跟拜託,這星期六就 要選立法委員,我們現在要選一個立法委員,基本上必須要 很『骨力』、很打拼,要能夠支持縣府,並幫縣府出聲,能 夠爭取建設的立委才是我們要選出來的立委,我們林建榮立 委一向對縣府非常支持,而且隨時都能找得到,隨時都看得 到,非常的打拼,所以在這裡向鄉親拜託,禮拜六就要投票 ,希望能夠支持林建榮立委,這次的選舉有二張票,一張票 選候選人,一張票選政黨,候選人的部分請支持二號林建榮 立委,政黨的部分請支持十號國民黨」等語,隨後再由被告 丙○○接續上臺,順勢向在場之人致詞表示:「‧‧‧我們 剛剛看得到的,還有二個贊助的單位,我要特別感謝在政治



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的林建榮立委,大力的給我們贊助 ,幫我們的忙,因為現在是選舉期間,全縣在走,沒時間來 參加這次活動,我在此代表林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問好」等 語,均欲使在場有投票權之上開九十九位選民,於此次選舉 行使投票權時,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嗣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翌日(即同年月七日)向本院申請 搜索票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刑警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宜蘭分局,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丙○○位於宜蘭縣三星鄉宏慶新邨 二六之二號住處及宜蘭縣三星鄉○○路○段三八七號縣議員 服務處執行搜索,共計扣得裝有現金七千元之信封袋一份、 低收入戶名冊四份、計劃書一冊、公文資料三份、村長提報 名冊一冊、請領名冊一冊、內含三千元現金之紅包五包、領 據一冊、單據三紙、獅子會名冊一冊、三公斤裝白米十包、 三公升裝沙拉油五瓶、一點六公升裝醬油五瓶、一公升裝蠔 油五瓶、蔥蛋捲五罐、兌換券一冊及自客廳電腦列印之計劃 書一冊等物。因認被告丙○○乙○○之所為,均涉犯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交付賄賂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罪嫌。二、公訴意旨無非係以:
㈠被告丙○○乙○○在歲末愛心活動現場發放每名慰助對象 系爭現金及物品之行為,應屬「賄賂」:
⒈按被告丙○○乙○○行為時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九條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 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 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與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有投票權人約為投票權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惟如行為人 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 ,申言之,「賄賂」於性質上,自屬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 權之一定行使(不行使)之不法報酬(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 字第一一八六號判例參照)。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 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 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並本於異時異地,衡以 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故為維護選舉之公平 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 之賄選行為應依法嚴加杜絕,且就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 ,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 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亦 具合理論證存在。




⒉被告二人發送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除黃金英、林朝 陽、謝瓊玉、邱平埔、陳阿番薛忠祥馬玉真黃月照楊月女林阿樹、林寶玉、陳茂坤、葉富、廖義雄、李素卿 、翁碧玉李世虹李彩雲林英俊、張麗華、游阿鎔、劉 清風、黃木慶黃敬忠等二十四人為列冊之低收入戶外,其 餘七十五人均不具低收入戶資格。又依證人宋盛其、李阿緞李珠紅、林進財、黃枝萬、胡懷斌、游金松黃財枝、賴 阿呆、高明光黃立權黃金爐李春惠林添財、邱平埔 、邱墩金、潘天來、蔡平埔、謝石養、游阿緞、謝錦隆、游 文榮、任金和、吳阿然、吳錦銘林文貴林東山林福明林樹木郭萬榮、游憶雪、潘進耕均於偵查中結證:以前 未曾參與類似救濟活動等語,及證人林麗秋、黃文發、簡桂 英、林阿樹林添丁李阿花、張萬來、潘素梅謝金葉吳蕙雯李彩雲林英俊、呂三興、宋子強、陳傳忠於偵查 中結證:先前曾參加類似救濟活動,但無典禮及致詞,亦無 人提及涉及選舉之事等語,佐以被告丙○○乙○○於偵查 中供稱:議員服務處先前未曾舉辦相關愛心慰助活動等語, 即徵本件歲末愛心活動顯非類同往年所舉辦愛心慰助活動之 延續,而係幫助特定候選人圖求勝選而舉辦之造勢宣傳大型 活動。且活動現場發送之系爭現金及物品,價值顯然超過三 千元,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被告二人發送之系爭現金及物品 與約定投票間,顯已具有對價關係,且足以改變有投票權人 之投票意向,當認被告丙○○乙○○所舉辦之本件歲末愛 心活動,實際上確為掩飾買票賄賂無誤。
㈡收受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確均為有投票權之人,是 堪認定被告丙○○乙○○交付有投票權人系爭現金及物品 ,與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⒈收受被告二人發放系爭現金及物品之證人石江山、余林阿珠宋盛其、李阿緞李珠紅周素鳳林秋鳳、林進財、林 麗秋、馬玉真、黃文發、黃月照黃枝萬黃金英楊月女王春美簡桂英林阿樹林添丁、林陳番婆、林寶玉、 胡懷斌、偕思紜、陳茂田陳敏慈游金松黃財枝、黃清 埤、葉東隆廖義雄、賴阿呆、簡銘樑、李阿花、李素卿、 邱玉玲翁碧玉高明光、張萬來、許清金、陳勝雄、黃立 權、黃文桐、黃金爐鄭阿月廖天瑞廖維義潘素梅謝金葉游阿秀吳蕙雯李世虹李春惠李彩雲、林英 俊、林添財、邱平埔、邱墩金、張武雄、呂三興、陳進興、 葉寶珠劉清風、潘天來、蔡平埔、謝石養謝金獅、謝錦 隆、鍾新花、任金和、吳阿然、吳錦銘宋子強林文貴、 林永昌、林福明林樹木郭萬榮陳阿番、彭阿賢、游清



溪、游憶雪、黃文呈黃木慶黃敬忠、潘進耕、賴仁雄、 賴順及薛忠祥皆於偵查中結證:其為宜蘭縣三星鄉有投票權 之人,九十七年一月六日十時許,確已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 等語明確,足見前揭證人均係有投票權之人,且被告二人發 放之系爭現金及物品皆已由前列有投票權人收受無誤。 ⒉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由被告丙○○主辦,全數活動經費均由 被告丙○○乙○○統籌辦理,此與以往民間社團單純發放 救濟物資之方式有別。是被告二人原先預定發放之現金,若 以每位慰助對象三千元計算,預定發放一百零七人則需備妥 三十二萬一千元現金。此依核之被告二人所辯:本件歲末愛 心活動僅由三星獅子會、愛心工作隊各出資八萬元及十五萬 元,中油公司補助尚未核發,臺電公司補助三萬元現金購買 慰助物品,不足部分由丙○○代墊十萬元等語,即屬有疑。 因被告丙○○乙○○二人係以雙義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中 油公司及臺電公司申請補助,使中油公司、臺電公司誤認此 為單純之社區愛心慰助活動而同意補助一節,業據證人即臺 電公司蘭陽發電廠一般行政專員楊明珠於偵查中結證:臺電 公司並非與三星獅子會合辦,其認定申請單位為雙義社區發 展協會,捐助物品則為真空包裝白米一百包及沙拉油二十五 瓶,並未指定品牌,其購買後,送至乙○○帶往之宜蘭縣三 星鄉街上萊爾富超商附近,共計花費三萬元等語,實與被告 乙○○所辯顯有出入。況被告丙○○對其代墊之十萬元,係 於何時由何帳戶領出一節,亦交代不清。從而,衡以本件歲 末愛心活動之主辦單位大部分為特定政黨所屬相關社團,足 認其性質應屬選舉大型造勢活動,而非單純之慰問救助活動 ,益見被告丙○○乙○○支出金額及花費購買物資之目的 ,乃求藉此籠絡具有投票權之慰助對象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 選人林建榮,而徵被告二人交付之賄賂,與收受賄賂之有投 票權人間,已有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相當對價關係。 ㈢被告丙○○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 ,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被告丙○○除擔任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總部副總幹 事外,尚擔任競選總部宜蘭縣三星鄉後援會總幹事,此見卷 附林建榮競選總部成立茶會海報即明。被告乙○○則為被告 丙○○胞弟並擔任被告丙○○之縣議員服務處助理,依此即 見被告二人均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輔選機要幹部與人 員無訛。
⒉被告二人雖辯稱業已發函十八村村長,委請十八村村長提報 慰助名單等語。惟依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並非十八村 均有提報名單,大洲村、大義村、尚武村村長並未提報,大



義村係由鄉民代表陳文新提報名單等語,佐以證人A1(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結證:三星鄉十八村中,大洲村 村長、大義村村長及尚武村村長較支持民進黨,陳文新則支 持國民黨等語,即徵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之政黨色彩顯較一般 救濟慰助活動鮮明,參與活動之人員均屬同一政黨。 ⒊本件歲末愛心活動發送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其中七 十五人均非列冊之低收入戶,已如前述。且經檢視扣案之村 長提報名冊資料,亦見:
①非低收入戶之林秋鳳、偕思紜、李阿花邱玉玲黃金爐廖天瑞、朱萬士、吳蕙雯李春惠謝錦隆部分,均未填寫 慰助理由。
②村長提報名單中,將胡懷斌註明為低收入戶,然事實上胡懷 斌並非低收入戶,此據證人胡懷斌於偵查中證述在卷。 ③綜觀提報名單註明陳敏慈係「本人重病,生活困苦」,然證 人陳敏慈於偵查中結證:其夫婦經濟狀況普通,先生有工地 工作,小孩罹患白血病,九十五年骨髓移植,花費七十萬元 ,找社工申請補助約一半,其餘家中成員支援,目前固定回 診,不需醫藥費等語;提報名單註明黃清埤為「行動不便, 無工作能力」,惟證人黃清埤於偵查中則結證:之前其在環 保局作資源回收,過年前一月休息,並無行動不便等語;提 報名單註明賴阿呆係「殘障及低收入戶」,但證人賴阿呆於 偵查中結證:其並無殘障及低收入戶等證明等語;提報名單 註明高敏光(誤繕為高明光)係「雜工」,然證人高敏光於 偵查中結證:其經濟情形不錯,經濟來源靠老人津貼生活等 語;提報名單註明黃文桐為「黃君因病,且扶育子女多名, 以勞力維生」,惟證人黃文桐於偵查中則結證:當時腳受傷 外,並無他病等語;提報名單註明潘天來係「身體不好,有 肝病,腳不能走,耳聾」,但證人潘天來於偵查中結證:其 無肝病,僅右腳會痛,行動亦無不方便等語;提報名單註明 彭阿賢係「患有癌症,雖控制中,但醫藥費開銷很大,沒收 入,又無財產」,然證人彭阿賢於偵查中結證:其患有高血 壓,雖於二、三年前疑似罹患喉癌,但現無其他疾病,亦無 大量開銷,其與妻同住,女兒會拿錢供其使用等語等情,顯 徵前列提報名單填寫之慰助事由皆非事實。
④衡以被告二人自小居住宜蘭縣三星鄉,被告丙○○復身為三 星鄉民選縣議員,應有能力針對村長抑或其他人員提報之慰 助名單加以嚴格審核內容之真實性。但被告二人竟未予審核 逕予同意慰助,顯見被告二人確係假借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之 名義而行賄選之實,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 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被告丙○○乙○○假借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之名義,發送前 述價值超過三千元之系爭現金及物品,且歲末愛心活動舉辦 之日更在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之競 選活動期間(十日)內,衡情論理被告二人苟非賄選,於反 賄選之風甚囂塵上之際,當應警覺避免任何可疑為賄選之行 為,而將歲末愛心活動延至選後辦理。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本件歲末愛心活動蒐證光碟,查見現場 臺上布幕書寫之指導單位係宜蘭縣政府,承辦單位則為縣議 員丙○○服務處,又被告丙○○復在縣長呂國華到場致詞要 求在場之人支持林建榮後,順勢上臺感謝林建榮立委,並代 表林建榮立委向在場之人請安問好等情,亦有該署製作之勘 驗筆錄在卷可考,足徵被告二人選擇在選舉投票日前之最後 假日舉辦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並先致贈價值超過三千元之系 爭現金及物品予有投票權之人,再由被告丙○○上臺要求在 場之人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確係基於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無訛。此外,復有現金七千元之信封袋一份、低 收入戶名冊四份、計劃書一冊、公文資料三份、村長提報名 冊一冊、請領名冊一冊、內含現金三千元之紅包五包、領據 一冊、單據三紙、獅子會名冊一冊、、三公斤裝白米十包、 三公升裝沙拉油五瓶、一點六公升裝醬油五瓶、一公升裝蠔 油五瓶、蔥蛋捲五罐、兌換券一冊及自客廳電腦列印之計劃 書一冊等物扣案可稽,顯見被告丙○○乙○○所辯皆屬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等各項事證,為認定被告丙○○乙○○ 共同涉犯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之主要論據。三、訊之被告丙○○乙○○,固對公訴意旨所載時間、地點, 舉辦本件歲末愛心活動,過程發放每位慰助對象系爭現金及 物品等情,均不爭執,被告丙○○亦坦認於活動過程中,在 縣長呂國華應邀致詞後,上臺致詞並於演說內容提及「當然 ,我們剛剛看得到的,還有二個給我們贊助的單位,我要特 別感謝在政治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的林建榮林立委,大 力的給我們支持活動,來幫我們的忙,感恩在心,因為選舉 期間,全縣在走,沒時間來參加這次活動,我在這邊代表林 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等語屬實,惟均堅詞否認有如公訴意 旨所稱,係以假借舉辦歲末愛心活動之名義,為立法委員候 選人林建榮造勢助選拉票而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及 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之投票行賄罪行。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 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 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 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最高法院四十年 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五、再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旨明白揭 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行使或 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 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 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 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者 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 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 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三 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五0號判決亦同此旨。又最高法院九十二 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七三號判決復加闡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 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 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 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 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 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 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 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



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 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 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 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 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 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 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 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 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表如「懇請賜票」、「 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對 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 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 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 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 、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 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合先敘明。
六、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乙○○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構成要件有三: ㈠須行為人對於有投票權人之人為之;㈡須行為人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 ㈢須使有投票權人對於投票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執 此核諸被告丙○○乙○○舉辦本件歲末愛心活動,發放系 爭現金及物品予慰助對象之過程與結果,及被告丙○○於發 放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活動流程中,應邀致詞而於演說中提及 立法委員林建榮等客觀事實,究與第七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林 建榮之競選行為間,存在何等關連性?如何涵攝客觀事實至 上述投票行賄罪之三項構成要件?胥非無疑。茲分述如下: ㈠本院勘驗本件歲末愛心活動錄影光碟所得之活動流程為: ⒈主持人開場介紹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由被告丙○○主辦推動 ,其他尚有愛心工作隊、環保志工隊及民眾服務社等機關團 體。隨後於縣長呂國華到場時,邀請縣長呂國華上臺致詞。 整段時間約一分二十五秒。
⒉縣長呂國華上臺致詞,先向在場主持人、被告丙○○、三星 代表、理事長、愛心工作隊及在場鄉親父老問好,並就其隨 後另有行程需先行離場予以致歉後,以縣府名義感謝被告丙 ○○、愛心工作隊關心社會經濟狀況不佳需要幫助之家庭, 得以度過好年,亦感謝各村村長支持、幫忙調查與瞭解,促 使愛心活動順利舉辦,並表示縣府重視經濟發展問題。隨後 其稱「另外在這裡,比較大膽跟各位報告跟拜託‧‧‧代表



什麼?代表選舉到了,因為我們這星期六就要選立法委員, 我們現在要選一個立法委員,基本上必須一定要很骨力、很 打拼,而且要能夠支持縣府,可以配合縣府,可以幫忙縣府 ‧‧‧替縣府幫忙、出聲,來為地方爭取建設,爭取經費, 這樣的立委,才是我們要選的立委、需要支持的立委,我們 林建榮立委一向對我們縣府非常的支持,非常的幫忙,而且 ‧‧‧的時候要找他的時候,隨時都能找得到,隨時都看得 到,而且非常熱誠,非常的骨力打拼,所以在這裡簡單向各 位鄉親,因為我們星期六,禮拜六就要投票了,禮拜六就要 投票了,還剩六天而已,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們林建榮立委 ,另外我們這次的選舉有二張票,一張票是選候選人,一張 票選是政黨,請候選人請支持二號林建榮,政黨部分請大家 支持十號的,十號的國民黨,在這裡簡單向大家做一個報告 跟拜託,最後大家‧‧‧祝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大家 闔家平安,謝謝」等語。整段發言時間約四分三十一秒,致 詞結束下臺與第一排座位之人員握手後,離開活動現場。 ⒊主持人串場感謝縣長呂國華,並邀請被告丙○○上臺致詞。 過程約一分七秒。
⒋被告丙○○應邀上臺,先向縣長呂國華、三星鄉鄉長、代表 會吳金生代表,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甲○○會長、三星服 務社理事長、在座工作人員、各位鄉親父老、少年朋友問候 ,並感謝眾人疼惜、支持、照顧與肯定,使其有機會在議會 為鄉親服務,並特別提及三星代表會各位代表,包括吳金生 代表、林金香代表等代表,在其背後提供幫忙之最大力量, 並請現場鄉親為到場之三星鄉十八村村長掌聲鼓勵,感謝十 八村村長對其在基層、建設及民眾服務之各項建言、指教與 支持。嗣其談及下鄉服務直接接觸鄉民生活之心得而希望眾 人共同努力提供鄉親快樂之生活,便透過議會共同聯絡配合 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環保志工隊等單位,共同促成本 件歲末愛心活動,且提及尚有二個贊助單位而稱「我要特別 感謝在政治這條路給我最多學習機會我們林建榮林立委,大 力的給我們支持活動,來幫我們的忙,感恩在心,因為選舉 期間,全國在走,沒時間來參加這次活動,我也在這邊代表 林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等語後,即說明先前與嗣後 仍有安排表演活動流程,希望過年前夕呈現團圓氣氛,復道 出經由此次機會,已與愛心工作隊協議,自今日起每月初一 為三星愛心工作日,將配合愛心工作隊與社會善心人士共同 為三星服務,繼續打拼,更希望鄉親支持議會,建設三星鄉 成為更好更美滿更幸福之城市,不單只是農村而成為全國羨 慕之城市,最後再度感謝三星婦女會愛心工作隊、民眾服務



社理事長、陳鄉長、代表會五位代表、十八村村長及在座付 出愛心之志工,祝福大家平安、快樂、新年恭喜。演說過程 歷時九分十二秒。
⒌主持人感謝被告丙○○,再邀請三星婦女會理事長簡涓涓致 詞,串場時間約一分二秒。
⒍三星婦女會理事長簡涓涓先向主持人、各單位來賓、十八村 村長、婦女會會員問候,感謝眾人支持,並特別感謝被告丙 ○○帶頭作愛心,表示婦女會每年均舉辦冬令動員,但今年 由被告丙○○帶領,大家聯合,呈現結果便不一樣,意義更 佳。目前愛心工作隊隊員一百二十餘位,希望每年增加,明 年活動更好,在被告丙○○帶領下,作得更好,亦希望愛心 人士儘量參加愛心工作隊,祝福大家新年快樂,闔家幸福。 發言過程二分三十八秒。
⒎主持人感謝愛心工作隊之愛心與付出,並邀請民眾服務社理 事長致詞,串場時間四十六秒。
⒏民眾服務社理事長致詞,問候被告丙○○、鄉長、代表會陳 代表、吳代表、在座鄉親及簡短感謝各單位配合與眾人之愛 心,祝福大家新年快樂。過程二分三十秒。
⒐錄影時間自二十一分三十三秒起,畫面離開舞臺轉至戶外, 約二十二分二十秒畫面重回舞臺,過程中仍可聽見活動現場 發言聲音,畫面進入活動現場時,見現場門口上方掛有「三 星獅子會」橫幅,另無其他單位標誌,隨後畫面呈現活動現 場四周。約二十三分十四秒時,畫面離開現場,隱約聽見主 持人發言,但內容不清楚,畫面呈現民眾陸續離開,約於二 十四分三十秒起,畫面接近會場門口,見有民眾提物品離開 活動現場。
⒑錄影時間二十五分一秒聽見男子聲音稱「代表中國國民黨三 星鄉黨部‧‧‧」,此時畫面顯現活動現場外靠近門口有民 眾排隊領物品,但領何物品不清楚,隨後畫面進入現場,舞 臺有名男子發言,內容提及「中國國民黨的過去、現在及未 來,永遠和大家在一起」及「中國國民黨‧‧‧」等語,但 詳細發言內容聽不清楚。隨後畫面呈現活動現場四周,該名 男子發言後,即由主持人接話,然言詞仍不清楚,依稀辨認 似在唱名,因聽聞「何美煌」等人名。自錄影時間二十七分 八秒起,畫面離開活動現場至戶外,見民眾陸續離開。 ㈡總觀前述本件歲末愛心活動流程,被告丙○○之演說內容, 顯均圍繞歲末愛心活動之議題,感謝並肯定相關參與單位之 支持與努力,彰彰明甚。而其前後歷時九分十二秒之整段發 言過程,僅於中後段談及「我要特別感謝在政治這條路給我 最多學習機會我們林建榮林立委,大力的給我們支持活動,



來幫我們的忙,感恩在心,因為選舉期間,全國在走,沒時 間來參加這次活動,我也在這邊代表林建榮立委向大家請安 ‧‧‧」等語,亦係以「立法委員林建榮」稱呼,並未刻意 冠諸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而涉及選舉事務,顯見被 告丙○○並未在歲末愛心活動之公開致詞內容,僅以寥寥數 句感恩言詞約略提及林建榮立法委員對其參政歷程之提攜與 支持,再代林建榮立法委員向在場鄉親請安,並未鼓勵在場 不特定之人抑或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投票支持 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助選言論。再者,歲末愛心活動現 場亦無設立任何關於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旗幟、標 語、政黨名稱、圖樣、海報或宣傳品,更未見有何穿著立法 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背心、服飾或物件之人,在活動現 場公開或私下進行助選拉票之活動,業據本院勘驗活動錄影 光碟內容並擷取現場錄影畫面六幀在卷可稽,且經證人即愛 心工作隊隊長甲○○及環保義工隊隊員丁○○於本院審理時 到庭結證屬實。從而,被告丙○○係在毫無任何政黨標誌、 名稱抑或涉及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競選旗幟、標語、海 報、文宣、競選背心或其他相關選舉物件之歲末愛心活動現 場,致詞感謝參與歲末愛心活動之各界機關團體,而發表非 關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競選議題之演說內容,未有呼籲、 請託、懇求在場不特定人或領取系爭現金及物品之慰助對象 投票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助選言行,實難將被告丙 ○○之整段演說過程,與政黨活動抑或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 榮之競選造勢建立事實上之關連性。公訴意旨徒以被告丙○ ○之發言內容曾提及立法委員林建榮等上開言詞為憑,遽指 其係向有投票權人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要無證據可資證 明。
㈢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緊接縣長呂國華致詞並發表「另外 在這裡,比較大膽跟各位報告跟拜託‧‧‧代表什麼?代表 選舉到了,因為我們這星期六就要選立法委員,我們現在要 選一個立法委員,基本上必須一定要很骨力、很打拼,而且 要能夠支持縣府,可以配合縣府,可以幫忙縣府‧‧‧中替 縣府幫忙、出聲,來為地方爭取建設,爭取經費,這樣的立 委,才是我們要選的立委、需要支持的立委,我們林建榮立 委一向對我們縣府非常的支持,非常的幫忙,而且‧‧‧的 時候要找他的時候,隨時都能找得到,隨時都看得到,而且 非常熱誠,非常的骨力打拼,所以在這裡簡單向各位鄉親, 因為我們星期六,禮拜六就要投票了,禮拜六就要投票了, 還剩六天而已,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們林建榮立委,另外我 們這次的選舉有二張票,一張票是選候選人,一張票選是政



黨,請候選人請支持二號林建榮,政黨部分請大家支持十號 的,十號的國民黨,在這裡簡單向大家做一個報告跟拜託, 最後大家‧‧‧祝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大家闔家平安 ,謝謝」等直接涉及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之助選言論後, 即「順勢」應邀上臺致詞,欲使在場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候 選人林建榮,所憑藉之論證過程亦稱無由。蓋縣長呂國華之 上述言論內容,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丙○○乙○○擬稿 ,抑或係與被告丙○○乙○○共同商議研商所撰,是被告 二人如何掌握或控制縣長呂國華個人言論之輻射廣度與深度 ?又焉須與縣長呂國華個人發言內容共負言責?公訴意旨就 此段論證過程,毫未舉證證明並建立縣長呂國華之個人言行 與被告丙○○乙○○涉犯本罪之關連性,本院自難採認。 況被告丙○○隨後應邀上臺之言談內容,洵然切合歲末愛心 活動本旨,而與縣長呂國華觸及競選活動與投票行為之發言 內容無所交集,已詳前述,是公訴意旨僅以被告丙○○「繼 縣長呂國華之後」發表言論之客觀事實,率斷被告丙○○係 「順勢」欲使有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支持候選人林建榮,要 屬無據且與歲末活動現場之客觀情狀不符,尚無可採。 ㈣本件歲末愛心活動係由三星獅子會、愛心工作隊、環保義工 隊共同參與舉辦,慰助對象則為三星鄉十八村村長提報之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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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