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10號
SLDV,97,訴,610,2008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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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被   告 丙○○
      丁○○即鄭秋美之
      戊○○即鄭秋美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暨理由中,關於乙、實體方面四第十六行「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鄭秋美為借款人,被告莊育熹為連帶」」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鄭秋美為借款人,被告丙○○為連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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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