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235號
SLDV,97,訴,1235,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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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帝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訂貨合約書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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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