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捷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興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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