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58號
SLDV,97,訴,1158,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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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億律師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
  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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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