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億律師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
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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