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385號
聲 請 人 乙○○○
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其受款人業經載明為李 速,惟李速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湯 峻哲業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在案。故 李速之繼承人除聲請人李莊阿娥外,尚有李速之配偶林鳳朱 。此有李速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96年度繼字第 1509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則依首揭民法條文, 本件聲請應以李速之全體繼承人為之,非聲請人一人可得為 之。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