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90號
SLDV,97,消債更,90,200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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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鍾周亮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 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表:
1.債務人之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前夫翁慶福之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務人與其前夫翁慶福之離婚協議書,並提出翁慶福之 聯絡方式(居住地址、電話及工作地點)。
4.債務人之中華電信繳費單上之市內電話與債務人更生聲 請狀上所載之電話號碼:00000000為何不同?是否使用



兩支市內電話?若有,請釋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5.債務人之臺灣大哥大繳費單上載明有0918及0958兩組手 機號碼,是否均為債務人所使用?請釋明其原因及必要 性。
6.債務人所陳報之其他費用每月平均約3,000 元,請說明 其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之影本。 7.說明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翁鈺婷翁聖凱之台北市私 立學立語文短期補習班之費用支出為何?每人每月究為 新臺幣(下同)5千元或為1萬元?並提出97年1至9月份 每月支出補習班費用之證明影本。
8.說明債務人每天上下班之時間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翁鈺婷翁聖凱之上下課時間?並釋明翁鈺婷翁聖凱 至補習班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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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