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94號
SLDV,97,消債更,694,200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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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執字第1668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是否仍在進行中?又有無其他繫屬(進行)中之民 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 行狀況。
(二)陳明聲請前5 年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 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
(三)陳明聲請前2 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9 月起至97年 9 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



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 人是否仍於臺北市私立麗荷美語短期補習班任職或現有其 他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薪資袋或薪資 轉帳證明或其他薪資證明、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又債 務人若無工作,應陳明聲請更生前2 年迄裁定送達日如何 維持基本生活?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 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若無任何財產資料須登記,應填具全無財產切結書。(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支出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八)全民健保費之繳款單據。
(九)債務人投保紐約人壽終身壽險、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及 全福住院醫療終身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金額。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陳火金、陳惜)之戶口謄本(記事勿省 略),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其最近1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其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說明債務人就 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25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 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一)債務人是否有承租房屋?如有,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 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 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 數額與出租人聯絡方式、地址。是否有其他居住人分擔 每月水、電、瓦斯費用?如未分擔,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十二)債務人聲請狀債權人清冊欄中記載債權種類為授信,且 為有擔保債權,惟所提於申請日為97年9 月4 日之財產 歸屬清單載明為查無資料,應陳明是否訂有房屋貸款契 約,如有,應提出契約書及房貸繳息清單,並釋明是否 仍繼續支付,若仍支付,則應釋明支付為何人所有之房



屋及需支付之原因。
(十三)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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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