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號2樓
代 理 人 許碧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一)債務人工作地之地址與雇主聯絡方式。
(二)債務人聲請狀附件四所附租賃契約書均未載明承租地點, 而出租人相同,然證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欄卻記 載不同之地址且與承租期間起迄日期不符,請陳明於戶籍 地外另行租屋及戶籍地與現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另行 提出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 (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收入證明切結書)。(四)債務人最近1 個月至補正日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五)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支出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七)最新租賃契約影本(97年2 月止迄聲請更生之日起),並 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 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每 月水、電、瓦斯費用與出租人聯絡方式與地址。(八)應受扶養親屬(即林登科、潘秀琴及林巧雯)是否與債務 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其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每月必要支出項 目為何?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林 登科1500元、潘秀琴1500元及林巧雯1500元之計算方式與 項目為何?林登科、潘秀琴每月是否領有臺北市政府老人 年金及林巧雯每月是否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 補助?
(九)95年4 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 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 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書。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林巧雯)最近診斷證明書,是否仍在治 療中,並提出繼續診斷之證明,及每月所支出醫療費用之 證明。陳明林巧雯是否已有工作能力,並釋明其他扶養義 務人(即林建宏)之工作狀況及收入證明、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及是否分擔健保費用。如未分擔,應釋明其未能分擔 之原因。
(十一)債務人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十二)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