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58號
SLDV,97,消債更,658,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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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宗勳
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 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三)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 ,如何能自96年1 月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至 97年3 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汽車(即車牌ML-8816 與BX-0729) 行駛執照影本 ,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排氣量、購入價值。(六)債務人汽車(即車牌BX-0729) 之買賣契約,與相關證明



文件(買受人是否已交付價金、債務人受領價金之方式及 使用價金流向之證明)。
(七)債務人機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機車廠牌及出廠年份、 排氣量、購入價值。
(八)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聲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收入證明切結書並提出收入減少證明。
(十)陳明是否仍受雇於吉元交通有限公司,若有則陳明在吉元 交通有限公司營業計程車的模式為靠行或寄行?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且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 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十一)聲請前5 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證明文件(如附營 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 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 及五年內之403 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五 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 ,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 證明之文件)。
(十二)債務人民國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十三)每月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12,000元之計算方式並 提出證明文件,是否已含汽車應支出之牌照稅、燃料稅 、保養?每月油資約為多少並製成月報表及提出油資之 證明文件。
(十四)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十五)申請日為民國97年9 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權人清冊。
(十六)應受扶養親屬(即吳陳秀琴及債務人子女)最近2 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十七)釋明所居住房屋坪數範圍係供何人居住,配偶吳陳秀琴 是否同居一處?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 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水、電、瓦斯費用。
(十八)配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陳明未能在同一戶籍之原因。
(十九)陳明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之債務種類(如有擔保或無 擔保)、債務之發生原因。
(二十)陳明為何申請日為民國97年4 月25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參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之 最大債權銀行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與債務人民國96年1



月協商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不符。
(二一)陳明戶籍地與現居所地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提出債務人市內聯絡電話號碼。
(二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二三)陳明每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用及勞工保險費用為何, 並提出一個月份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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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元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