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債務人清冊。
2.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3.汽機車行照影本。
4.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 料。
6.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7.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8.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支出證明。
9.應受扶養人王正吉、王林秀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11.應受扶養人王正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
12.釋明王麗卿、王碧芬是否分擔租金支出、電話費、水 電瓦斯費。
1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14.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第2 頁中,就臺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與所 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不相符合, 請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