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34號
SLDV,97,消債更,634,2008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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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4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債務人清冊。
2.汽機車行照影本。
3.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影本。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支出證明。
7.應受扶養人張敏榮王靜玉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勿省略)。
8.應受扶養人張敏榮王靜玉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陳明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10.陳明自97年1 月至97年8 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
11.釋明配偶黃麗蓉是否分擔租金支出、張慈晏之扶養費 用。
12.配偶黃麗蓉之薪資單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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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