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 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陳明新光人壽好意變額萬能壽險、新光防癌健康終身壽險 、保誠歡喜人生養老保險乙型每月所支出之保險費用,並 提出繳款證明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三)陳明聲請前2 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8 月至97年8 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 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人 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為何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在職 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四)債務人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及國稅局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最近1 個 月至補正日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 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七)自95年7 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 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 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書。
(八)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九)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廖張阿桃)戶口謄本(記事勿省略), 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是否領有政府補助金?及 其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其最近1 個月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 出扶養費10,000元之支出項目為何?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 (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雖債 務人已陳明其兄並無工作,且已釋明其無工作之原因,但 仍須陳明現在其有無工作,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今仍 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