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 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陳明聲請前2 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8 月起至97年 8 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 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 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為何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在 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雇主 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債務人汽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 排氣量、購入價值。
(四)債務人97年度至補正日前各月之薪資單及最近1 個月至補
正日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 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六)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七)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八)債務人陳報房租費用為新臺幣5,000 元,應提出最新租賃 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 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 金支出數額。若未能提出租賃契約,請釋明未能提出之原 因。
(九)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應受扶養親屬(即債務人之母)之戶口謄本(記事勿省 略),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其最近1 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其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並說明債 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及 )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二)應受扶養親屬(即陳婷玉、洪幼宣)之95、96年合併申 報所得稅資料清單。若未合併申報,則提出陳婷玉95、 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陳婷玉、洪幼宣之最近 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 屬每月支出扶養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十三)至補正日前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正 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