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04號
SLDV,97,消債更,504,2008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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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宗勳
附表:
(一)債務人應詳實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即自95年8 月 至97年8 月):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 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 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為何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 出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97年度1 月到8 月之扣 繳憑單。
(二)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 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是否已和甲○○○保險股份公司公司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 別條款,若有,請提出證明。
(四)台北縣三芝鄉○○村○○○ 鄰○○路○段84巷1 弄27號之土



地登記謄本。
(五)債務人汽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 排氣量、購入價值。
(六)債務人每日三餐記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三十日。(七)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聲請人全 戶投保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之種類及債務人最 近6 期保險繳費通知單影本。
(八)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 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支出明 細,陳明雇主是否有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雇主 補助單位之聯絡電話。
(九)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房貸繳息清單。
(十)信用卡繳款清單。
(十一)應受扶養親屬(即黃淑蘭)其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明 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新臺幣(下同)6, 000 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釋明其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 入,若有則需釋明其工作及收入狀況,並提出95、9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 月到8 月扣繳憑 單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證明與水、電、瓦斯費用證明( 提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前四個月內之費用支出為何 )。
(十三)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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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