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債 務 人 甲○○
巷45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據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債務人 自民國96年7月5日起任職玉欽建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欽 公司),再依債務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於玉欽公司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萬9100元,平均 月薪應為5 萬1516元,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月薪3 萬元不符。次查,債務人於95年度有泰山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薪資所得16萬8000元,於96年度有安麗清潔工程有限公司薪 資所得16萬元,似尚有其他兼職工作。又債務人主張現住房 屋係其三哥所有,居住人共計9人,則關於居住費用如何分 擔仍有未明。債務人復漏未提出其配偶謝琇妮之所得及財產 資料,就其應受扶養費人漏未填具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1、提出債務人自9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或薪資 袋影本。並說明債務人96年度於玉欽公司平均月薪為5萬1516 元,與目前月薪3萬元不同之原因。
2、說明債務人目前有無兼職工作,及收入證明。3、提出債務人居住房屋之每月繳納房貸金額之證明影本,並說 明居住人如何分擔房貸金額、電話費、水費、及管理費。4、提出債務人配偶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 狀況。
5、說明債務人對應受扶養人李芮慈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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