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913號
SLDV,97,拍,913,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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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 97年2 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 務人彪記國際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27 年1 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97年2 月4 日登記在案。相對人甲○○復於97年7 月24日以 買賣為原因而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可稽。
三、嗣彪記國際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2 月27日、96年5 月4 日、 97年2 月1 日邀乙○○及第三人陳嵩彪夏君芬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4 筆共計1,65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 支付違約金。詎彪記國際有限公司分別自97年7 月6 日、97 年7 月6 日、97年7 月9 日、97年6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計682 萬3,66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段示貸款 契約書、借據3 紙、約定書4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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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