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7年度,7號
SLDM,97,自,7,200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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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崑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鍾惠萍、羅世男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前雖委任林 憲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林憲同律師已於97年9 月1 日具 狀解除委任,有刑事呈報狀在卷可稽,爰限自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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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