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歐寶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 號就本院97年審易字第81
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6
日上午十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洪英花
檢察官 游儒倡
書記官 張茹茵
通 譯 洪綺姍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歐寶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伍萬貳仟伍佰元
,相對人已清償伍萬貳仟伍佰元,其餘拾萬元自民國
97 年10 月30日起至99年5 月30日止,每月為一期,
按月於每月30日 (98年2 月付款日為當月28日)給 付
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上開給付相對人並應按月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戶名:歐寶床業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 00-000 號。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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