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4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 料或證明到院,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美琪
一、提出受撫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權人清冊(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 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 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 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 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
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 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數額)。
六、陳明是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 、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撫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九、說明受扶養人林照雄及林郭鳳嬌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 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 家族系統表。
十、說明受扶養人林照雄及林郭鳳嬌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 提出證據釋明之(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者為限)。
十一、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 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 算方式。
十二、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議書。
十三、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協 商約定清償金額之情形下,仍願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 ?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協商時如何籌措清償 經濟之來源)?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 毀諾)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 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 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 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十四、說明聲請人所有之汽車用途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