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081號
原 告 言睿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訴訟標 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同法 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租賃影印機之租金新台幣36,000元,在 95年12月12日於本院以95年度基小字第2752號達成訴訟上和 解,詎料被告迄今尚未依和解筆錄給付,為此提出本訴。三、查本件原告前既然己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被告達成訴訟 上和解,依據上揭法律規定,該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 力,故原告所提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顯然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不得重複起訴,是以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所 稱被告未依據和解筆錄履行,原告應持該和解筆錄對被告聲 請強制執行以茲解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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