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535號
KLDM,97,易,535,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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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6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 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 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一、‧‧‧雙方約定每日租金新台 幣(下同)七百元。‧‧‧」,更正為「一、‧‧‧雙方約 定每日租金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元。‧‧‧」。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承 租告訴人營業用小客車,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本次侵占告訴 人永祥公司之汽車,應係經濟困窘下一時失慮所致,惡性非 鉅,併其犯後坦承之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錄論罪法條
法第335條第1項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緝字第367號  被   告 丙○○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71巷6號3樓 居基隆市○○區○○路193巷5之4號5

居基隆市○○區○○街29號
(另案在台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丙○○於民國96年8月24日,向位於台北市○○區○○路4 段106巷6弄6號之「永祥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永祥公司) 租用車牌號碼675-EH號營業用小客車使用,雙方約定每日租 金新台幣(下同)七百元,丙○○須每3日繳交租金1次。詎 丙○○於取得前開營業用小客車後,即不依約繳交租金,經 永祥公司於同年12月22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丙○○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開小客車及車牌均侵占入己, 拒不返還,甚且將上開車輛擅自以四萬餘元轉賣予他人,準 備報廢拆解,幸及時為永祥公司尋回。
二、案經永祥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 之指訴大致相符,復有租車契約書、存證信函、應收帳款資 料一覽表、以及「裕發交通關係企業」車輛資料主檔資料影 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耿 瑨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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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