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炘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黃永煌即宏志水電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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