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益興製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讓售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3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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